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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前因旅游目的地地震取消团的游客遇到退款困难

出发前因旅游目的地地震取消团的游客遇到退款困难

出发前因地震取消团的游客遇到退款困难



  出发前五天,台湾花莲发生6.5级地震。易女士母女取消了去台湾的行程。由于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费用,易女士等人将中国雇员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中国雇员国际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23100元。 9月26日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易女士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无过错,责令工作人员中国旅行社支付扣除已缴纳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剩余的16,000元。归还易女士三人。


   出于安全考虑,游客想退团。今年1月,44岁的易女士寒假想带两个女儿去台湾旅游,于是联系朋友张某,报名参加了员工中国组织的台湾八日游。旅游服务。出行时间为2月11日至18日,易女士通过转账给张某,总共支付了2.31万元的旅游费用。 2月6日23时50分,台湾花莲县附近海域发生里氏6.5级地震,并警告可能随后发生大规模余震。 2月7日下午,原国家旅游局在官网发布公告《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邻地区》。考虑到安全问题,易女士等三人决定放弃此次行程。通知旅行社后,对方表示,如果取消团,则需承担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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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易女士辩称,根据航空公司的通知,旅行社为自己购买的机票可以全额退款,因此旅行社应退还这部分费用。易女士认为,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她已明确表示终止赴台行程,员工中国旅行社违背了游客的意愿,任由损失扩大。于是,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解除合同,并责令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费23100元。


  中国旅行社工作人员辩称,易女士于2月7日19时35分通知取消行程,旅行社已明确告知取消将造成全额损失,并承诺保证游客安全。建议易女士三人继续组团,避免损失。在得到明确告知和提示后,易女士等三人最终在承认全损的基础上选择取消行程。一行人于2月11日如期出发,实际人数15人。行程中,游览路线由花莲改为新北。由于易女士三人没有出行,且参团人数低于约定的最低参团人数,当地旅行社的账单增加了。易女士三人的机票为10548元,保险费和签证费为1200元,地面交通代理费用均为实际发生。有关航空公司只为散客旅客提供退票服务,不为团体旅客提供退票服务。综上所述,我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台湾花莲地震及可能发生的余震构成不可抗力,且易女士等人的出行时间在原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有效期内,三人原告有权终止合同。

  《旅游合同》取消预订后,员工中国旅行社将扣除已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退还余额。至于机票支付问题,在购票前,易女士就已经表达了退团的意愿。在双方沟通协商过程中,旅行社依然为易女士三人预订了机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损失的扩大,应该承担损失的主要责任。责任。关于预付当地旅行社费用一事,法院认为易女士等三人对解除合同并无过错。员工中国旅行社在最低成团人数不足的情况下仍派出旅游团,导致当地旅行社费用上涨。不应考虑增加的成本。易女士等人负责。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于2月8日终止,并判决员工中国旅行社退还易女士及易女士的路费。三人合计金额为16000元。一审判决公布后,易女士表示需要考虑是否上诉,也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员工中国旅行社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她将上诉。